首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交存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交存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