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所涉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其职责,依法对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