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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所涉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法对获得执业资格注册的认证核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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