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认证的实施 第十九条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认证的实施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完成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核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核查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