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证》;
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或者其他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