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再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抚恤金高者定性。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抚恤金高者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