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七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残情的; 冒领抚恤金的;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