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残情的;

冒领抚恤金的;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