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告知伤残人员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