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