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