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