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2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2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