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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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