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