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