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死亡后,尸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立即消毒、就地火化。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