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的,请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