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2024年) 第七章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会计软件服务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会计软件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个性化、自动化、智能化核算处理功能。 第三十九条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保证会计软件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第四十条 会计软件服务商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的会计软件服务,应当支持用户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会计软件功能。 第四十一条 用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服务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归用户所有。 第四十二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在技术上保证… 第四十三条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做好本服务商不能维持服务的情况下,保障用户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单位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为用户提供必要的会计软件使用操作培训和相关教程资料。会计软件服务商和用户在有关合同中约定了操作培训事宜的,应当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 会计软件服务商可以采用现场服务、呼叫中心、在线人工客服、智能客服、网络社区服务等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通过会计软件开展检查、调查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文档等支持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