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2024年) 第四章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会计数据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软件应当安全、可靠地传输、存储、转换、利用会计数据。对内部生成和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能准确识别和防止信息被篡改,能够如实、直观地向用户呈现凭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会计软件的数据处理功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填制和生成记账凭证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生成账簿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自动进行银行对账的功能,根据银行存款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输入的银行对账单,借助适当的手工辅助完成银行对账。 第二十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会计数据按照规定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结账前,会计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账,全部登记入账后才能结账。 第二十五条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会计报表的自定义功能,包括定义会计报表的格式、项目、各项目的数据来源、项目之间…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会计软件服务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便于单位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会计数据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