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