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