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见附表1)和支出明细表(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