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原则上由总所对分所的职业责任保险进行统一投保。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