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完善职业风险补偿机制。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相应金额的,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经履行职业风险补偿机制相关程序形成决议后,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进行使用和处理。 引用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