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