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承接金融、能源、电信、交通、科技、国防科工等重要领域审计业务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