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下列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的;
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审计服务的;
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业务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但涉及重要数据或者核心数据的,适用本办法。
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的;
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审计服务的;
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业务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但涉及重要数据或者核心数据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