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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下列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从外部获取和内部生成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本所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监管工作,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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