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设置并启用访问日志记录功能。 涉及核心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涉及向他人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