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的存储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存储核心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四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存储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三级及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数据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