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