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