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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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