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