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书面合伙协议;

有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