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