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