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