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七章 附则 注: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注: 第七章 附则 注: 1、申请设立会计师 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目录 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