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国内地企业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的,应当提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