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每年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报备上一年度执行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情况,有关具体要求按照财政部对年度报备工作的规定执行。逾期不报备或报备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