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单位应当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保障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并依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的单位,可以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会计工作,推进会计信息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