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