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