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出纳;
稽核;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