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安排中央单位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对于地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