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并报民政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