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相关投资者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