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时,将优先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