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四节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四节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时限的,须申请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